本报讯 (记者 任明勇 实习生 文武)近日,市民政局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市卫生局、市财政局联合发出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》,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提出明确要求,七类人群参保可获政府资助。 困难群众可获资助 据悉,资助参保的农村困难居民为:农村低保对象、农村五保对象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(不含1—6级)和重度(一、二级)残疾人员。 资助参保的城市困难居民为: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、重度(一、二级)残疾人和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。 据介绍,城乡困难居民持低保证、五保证、残疾证以及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,到乡镇(街道)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(新型农村合作医疗)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保。 最高资助标准60元 资助标准,《通知》进行了明确。农村困难居民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,个人每年应缴纳的20元参保费用,除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,农村低保对象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,个人缴纳10元。 城市困难居民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,个人每年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费用由政府资助60元,个人缴纳60元;对城市困难居民自愿选择一档参保的,政府从60元补助资金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,个人缴纳10元。余下的50元补助资金由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,用于当年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。